关于印发《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制度(试行)》的通知
中心各科室:
《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制度(试行)》已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并报党组同意,现予印发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2018年6月8日
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制度
(试行)
第一条 为严格请休假纪律,规范请休假程序,明确请休假范围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,含正式在编人员、借调人员、临聘人员。
第三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休年休假。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,年休假5天;满10年不满20年,年休假10天;满20年及以上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年休假在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但原则上不超过3次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年休假:
(一)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二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四)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,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。
第四条 工作人员结婚,可申请婚假3天。
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去世可办理丧假手续,酌情给予1-3天丧假。
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,可请产假158天。难产加15天,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。男职工因妻子生育,可申请护理假二十天。
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;产假休满以后,如果身体没有恢复不能工作,可以请病假,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病需请假,凭住院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盖章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,以诊断书中“建议休假的天数”核定期限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休探亲假。
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事需请假,必须写明请假事由,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单次事假超过1天,从第2天起抵扣当年年休假,若当年年休假不足时,抵扣下一年度年休假。
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休假审批程序。请休假人员需书面填写《请休假审批表》,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,由人事科核定,再按规定呈领导批准,报人事科备案。确因紧急原因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,要按照审批权限先口头请假得到批准,并报告人事科,事后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。
第十二条 请休假半天以内(含半天),所有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;请休假1天以上(含1天)5天以内(含5天),科长由分管领导审核、报中心主任批准,副科长及以下人员由科长审核、报分管领导批准;请休假5天以上的,科长由分管领导审核、报中心主任批准,副科长及以下人员由科长审核、分管领导审批、报中心主任批准。班子成员、副县级以上人员请休假,由中心主任批准。中心主任请休假,按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。
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,如有违反情形,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。任何人不得发生弄虚作假、包庇袒护等行为,否则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十四条 人事科负责、机关党委配合对请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,定期通报督查结果,并与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8年6月8日起执行,凡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。人事科负责具体解释。